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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平台对公众人物面孔的利用:印度尼西亚法下的不当得利与分层问责

核心概要

本文以规范法学研究为方法,依据著作权法、电子信息和交易法、个人数据保护法及民法典第1365条,论证公众人物的面孔在生成式AI生态中已从身份标识转变为支撑平台估值的无形经济资产,而现行法律体系呈碎片化而非互补状态——著作权法拒绝将面孔视为可保护的作品,数据保护法则偏向隐私而非经济利益;这一错位使不当得利的四项要件(获益、损失、因果关系、缺乏法律依据)得以满足,并可能依民法典第1365条将相关行为定性为违法,据此提出由利润返还、损害赔偿、数据集透明与明示同意构成的分层问责模型。

AI-generated editorial illustration: Eksploitasi Wajah Publik Figur oleh Platform AI sebagai Bentuk Unjust Enrichment: Telaah Yuridis dalam Sistem Hukum Indonesia

深度剖析

研究提出,公众人物的面孔在生成式AI生态中已从身份标识转变为支撑平台估值的无形经济资产。 既有讨论多将面孔置于人格权或隐私框架下,本文将其重新定位为具有可分配经济价值的资产,从而把问题从人格保护转向利益分配。 属于规范法学研究中的概念重构,依据著作权法、电子信息和交易法、个人数据保护法与民法典第1365条的文本展开体系性与目的性解释,不含实证数据或样本。

研究指出,现行法律体系在面孔利用问题上呈碎片化而非互补:著作权法拒绝将面孔视为可保护的作品,数据保护法则偏向隐私而非经济利益。 该判断把两套制度之间的错位明确为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条件,而非单纯的立法空白。 基于对上述四部法律规范的体系性与目的性解释,属于法条文本层面的论证。

研究认为,不当得利的四项要件——获益、损失、因果关系与缺乏法律依据——在该情形下均可满足,并可能依民法典第1365条将平台行为定性为违法。 将不当得利作为生成式AI利用身份的经济分析框架,并据此连接违法行为的认定路径。 属于要件涵摄式的规范论证,其说服力取决于对四项要件的解释,而非实证检验。

研究提出由利润返还、损害赔偿、数据集透明与明示同意构成的分层问责模型。 将救济设计从单一责任形式扩展为多层次安排,并把数据集透明与明示同意纳入问责结构。 属于规范性制度建议,文中未提供实施效果或比较法上的实证支持。

启示与展望

本文的结论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体系下的规范分析场景,面向关注生成式AI、人格权与数据治理的立法者、法官与研究者。其分层问责模型为后续在具体法条中细化利润返还、损害赔偿、数据集透明与明示同意提供了讨论起点,也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参照框架。

本文为规范法学研究,未提供实证数据或案例检验,因此四项不当得利要件在具体争议中的涵摄仍待司法实践检验。分层问责模型中的数据集透明与明示同意如何落地、由谁监督、与现有数据保护机制如何衔接,文中未展开。此外,本文以印度尼西亚法为语境,其结论在其他法域的适用性需要另行论证。

来源